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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
108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 
 
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
1.原住民民族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Indigenous College)(22.0學分)
2.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(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re Curriculum)(27.0學分)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、民族社會工作學程2選1)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
1.民族社會政策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Policy Program)(21.0學分)
2.民族社會工作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Work Program)(21.0學分)
四、校核心課程 37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資訊科技2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)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
1.本學位學程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通識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以上)。 
2.本學位學程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,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,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學生符合英語免修條件者,得申請免修;審核通過免修者,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。申請方式依本校「學士班校核心英語必修課程免修作業要點」公告為準。
3.本學位學程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分,惟特殊原因者,經本學位學程主任同意後,始得超修學分。
4.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,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,並以本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5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學生,需修習本學位學程開設之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全部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
6.欲報考社會工作師之學生者,除了必須完成院基楚學程的社會學(3學分)以及「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」(27學分)外,仍必須修畢專業選修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(21學分),才具符合報考社會工作師之報考資格(依據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」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)。
7.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。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,悉依學務處「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8.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開設,且與本學程科目名稱相同之課程相互等同。
9.本學士學位學程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僅能列為本學士學位學程之專業選修學程,不得同時計列為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之副修學程。
10.先修課程規定:
(1)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「社會工作概論」為民族社會工作學程「社會工作實務」之先修課程。
(2)民族社會工作學程「社會工作實務」為核心學程「社會工作實習(一)」之先修科目。
(3)核心學程「社會工作實習(一)」為核心學程「社會工作實習(二)」之先修科目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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