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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
104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 
 
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
 
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
1.原住民民族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Indigenous College)(22.0學分)
2.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(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re Curriculum)(27.0學分)
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、民族社會工作學程2選1)

 
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
1.民族社會政策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Policy Program)(21.0學分)

2.民族社會工作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Work Program)(21.0學分)

 

四、校核心課程 43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8學分)

 
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
1.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通識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以上)。 
2.本系學士班學生,除修畢英語必修6學分外,需通過英語能力檢測:托福iBT測驗61分以上(紙筆托福TOEFL ITP 500 分以上)/多益(TOEIC) 600 分以上/全民英檢(GEPT)中級複試或中高級初試以上/其他相對應之校內外英語能力檢定測驗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通過檢測之學生,須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。未通過者需加修2門英語必修或選修課4~6學分;此加修4~6學分亦可採計各院系所規劃且語言中心認可之全英語授課課程(請參考語言中心公告),惟加修之學分不計入語文領域9學分內,但會列入畢業總學分。學生於入學前二年內或修課期間,通過檢定測驗,原英語必修學群6學分,可採用英語必修學群或語文選修學群學分認列。
3.本系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分,惟特殊原因者,經本系主任同意後,始得超修學分。
4.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,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,並以本系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5.本學程之「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」等同103學年度起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之「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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