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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
105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 
 
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
 
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
1.原住民民族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Indigenous College)(22.0學分)
2.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(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re Curriculum)(27.0學分)
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、民族社會工作學程2選1)

 
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
1.民族社會政策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Policy Program)(21.0學分)

2.民族社會工作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Work Program)(21.0學分)

 

四、校核心課程 43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8學分)

 
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
1.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通識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以上)。 
2.本系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,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,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於入學前二年或大一修課期間,符合通識英語必修免修條件者,得申請免修;審核通過免修者,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。詳細檢核標準和實施辦法,依語言中心「學士班學生英語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
3.本系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分,惟特殊原因者,經本系主任同意後,始得超修學分。
4.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,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,並以本系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5.本學程之「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」等同103學年度起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之「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」。
6.本學位學程學生需於畢業前修畢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全部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
7.欲報考社會工作師之學生者,除了必須完成院基楚學程的社會學(3學分)以及「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」(27學分)外,仍必須修畢專業選修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(21學分),才具符合報考社會工作師之報考資格(依據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」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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