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學年度 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|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 |
1.原住民民族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Indigenous College)(22.0學分) |
2.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(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re Curriculum)(27.0學分) |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、民族社會工作學程2選1)
|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 |
1.民族社會政策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Policy Program)(21.0學分) |
2.民族社會工作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Work Program)(21.0學分)
|
四、校核心課程 37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資訊科技2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)
|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 |
1.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通識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以上)。
2.本系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,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,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於入學前二年或大一修課期間,符合通識英語必修免修條件者,得申請免修;審核通過免修者,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。詳細檢核標準和實施辦法,依語言中心「學士班學生英語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
3.本系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分,惟特殊原因者,經本系主任同意後,始得超修學分。
4.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,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,並以本系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5.本學程之「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」等同103學年度起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之「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」。
6.本學位學程學生需於畢業前修畢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全部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
7.欲報考社會工作師之學生者,除了必須完成院基楚學程的社會學(3學分)以及「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核心學程」(27學分)外,仍必須修畢專業選修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(21學分),才具符合報考社會工作師之報考資格(依據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」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)。
8.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。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,悉依學務處「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9.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(原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)101學年度起相關社工學程課程,等同本學程社工相關課程。「社會工作實習(一)」、「社會工作實習(二)」,少一學分可用多修之社工學分補齊所不足學分。
10.102學年度前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(原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)相關社會工作之課程,等同於本學程社會工作之課程。
11.民發系之「原住民議題」、「原住民族人權」、「原住民族自治」、「原住民族政策」之課程,等同本學程「原住民議題」、「原住民族人權」、「原住民族自治」、「原住民族政策」之課程。
12.102學年度課規「社會福利服務」之課程,因103學年度起系所整併後無此課程,故採計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之「社會行政實務」課程。
13.本學士學位學程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僅能列為本學士學位學程之專業選修學程,不得計列為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之副修學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