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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徵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(職務代理)1名-4/26止

一、 職稱:約用人員月薪39,720元1名(職務代理: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)

二、 錄取人數:正取1名,備取1名。

三、 工作地點:花蓮縣

四、 工作內容:辦理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維護、訪視慰問、勞資爭議調解、重返職場協助及其他交辦事項。

五、 報考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:具下列條件之一,並需具備汽、機車駕駛執照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,具身心障礙證明者尤佳。

(一) 大專以上社工、勞工、心理、諮商、法律或復健相關科、系(組)所畢業者,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。
(二) 具社會工作師、諮商、臨床心理師、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證照者,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。

六、 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105年4月26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
七、 報名方式:本次甄選一律採通訊報名,請以掛號郵寄報名資料。

八、 郵寄地點與聯絡電話:

(一) 郵寄地點: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。收件人: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。請註明:「應徵職務代理」。
(二)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,電話:(03)8225377或 (03)8227171分機390、396。

九、 應繳交資格證明文件:報名文件恕不退還。

(一) 報名表(如附件)。
(二) 自傳簡介。本府不另提供表格(請以電腦打字,A4直式橫寫書打,標楷體14級,500字以內)。
(三) 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。
(四) 男性需提供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。

十、 甄試日期:另行通知,需書面資料經初審通過後,始通知面試,未通過者不另行通知。
甄試地點:於本府社會處勞資科會議室辦理甄試。筆試與口試同一天進行(先筆試再口試)。

十一、 甄選方式:

(一) 筆試:佔40%。簡答題共10題(滿分100分),以勞動基準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出題範圍。
(二) 口試:佔60%。口試內容以「溝通及表達能力、學經歷及自傳、臨場反應能力」為主。

十二、 錄取人員通知、進用:

(一) 甄選後於本府網站公告錄取名單,並通知辦理報到事宜。
(二) 錄取者提送證件如有不實,取消錄取資格。
(三) 聘僱期間:自實際僱用日起至105年10月24日止。

十三、 聯絡人:李小姐,電話:(03)8227225 或 (03)8227171 分機390、396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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